最重要的法律手段包括契約法、財產權、擔保法、信託、公司、破產法。特殊權利包括優先權、延續優先主張時效的耐久性、使主張橫跨空間的普遍效力、以及保證持有者能將私人債權轉成國家貨幣的可轉換性
Priority, durability, universality, convert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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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法律並非總是能夠發揮作用,國家有時候會缺少可靠執行法律所需要的資源。在許多社會裡,人們並不認為法律是一種正當手段,也不是很遵守法律。許多國家的正規法律體系來自殖民時代的強迫實施,而在帝國主義下建立的法律制度,往往會比由國家內部發展的法律制度來的疲弱。此時,編碼模組就沒有長久累積財富的效果,個人財富反而是靠武力保護、大量存在外國銀行,或是以外國法律模組形成財富,尋求外國法院的後盾。
債務
損失主要落在兩群人身上:無擔保債權人(依照破產你規則,最後才能對剩餘資產求償的債權人),國家(也就是人民,因為國家紓困,仰賴的是人民的未來生產力,無國家後援的情況下,債務會自然循環,創造並摧毀財富)。國家保護的是影響國家存亡的資產和持有者,其餘的人只能自力更生。可以穩定金融體系,卻導致財富大量集中於金融體系的上層人口。
IMF、歐洲中央銀行、歐盟委員會
專利法的獲利人一般不是創造者而是以此盈利的公司。專利、商標、財產權,無形資本與法律密切相關,法律其實是將概念、技能、專門知識和流程,轉換成資本的原始碼。
一般都是強國才支持智慧財產權。防止其他國家趴頭。
1986 美國成立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ttee IPC 智慧財產委員會
1974 Trade Act 貿易法:公司有權請求美國政府,對其他國家實施貿易制裁
在1994年到2013年擁有乳癌基因 BRCAI 專利的巨數公司,在專利撤銷後仍可以用這些時候累積的數據和資料庫繼續盈利,使用商業秘密法。商業秘密法還能讓雇主限制員工再次運用工作技能的能力。
創造私人財富的後工業革命:生物科技和軟體革命
史上第二次圈地活動,對象從土地變為知識。
全球法則
三大法系:英國普通法、法國民法、德國民法
帝國主義不只是軍事政府,而是把法律體系散播到非洲、亞洲、美洲的殖民地。
政府讓私部門挑選符合自身最佳利益的法律,說明全球資本的塑造,英國法和紐約州法主導能力強。
破產法
1705年英國
1985 國際交換衍生性商品協會 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ISDA
國際金融市場專家小組法庭 PRIME Panel of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 Market Experts in Finance 海牙
讓衍生性市場所有財產的司法權都在破產法以外,衍生性商品在歐盟各地國內法也有避風港。
私部門超越國家法權
1958 紐約仲裁公約 New York Arbitration Convention
透過簽署公約的國家法院,對國內資產進行仲裁,國家法院不能審理對錯,只能檢查是否符合適當程序
1966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透過可申訴案件的仲裁人名單,為投資人與地主國解決爭端
1969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27條:主權國家不得以“國內法作為無法執行條約之理由”,仲裁庭根據雙邊投資協定的權利超越了國內法律的地位。超越了國內法的戲喔哩。
法律詮釋等於制定法律。
歐盟拒絕了美國的跨大西洋貿易及投資夥伴協議,不想自己國內法院和歐洲法院不能執行國內憲法和歐盟條約核心的事務。
加拿大和歐盟簽訂《全面經濟貿易協定 CETA》確立國家法律主權。
律師工具:財產規定和擔保法、信託原則、法人、破產法、契約法
以前國家嚴密看守自己的法律主權,針對領土內的資產實施的財產法,用定額條款 numerus clauses 限制財產權的數量和種類。現在律師可以將資產轉移到去比較寬鬆的司法管轄區,稅制、環保法規、勞動法規。
1 特定資產的超級優先權
2 超越競爭資產週期的耐久性
3 金融資產隨時可以兌換現金
4 在全世界執行權利
德國普魯士傳統(民法,自治權小):律師要受法官訓練才能成為律師,大學法律課程最後要通過國家考試。成為律師要先花時間在法官或檢察官身邊當書記官,在私人事務所實習,最後再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就可以成為法官了)
英美(普通法):資歷深的律師才能做法官
英國將法律推展到殖民地的各個角落
美國法律制度比其他聯邦國家來的零散很多,契約、財產、擔保、信託、公司法都不屬於中央而是州法的管轄範圍。金融監管的法律更複雜。
資本 = 法律 +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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