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空衣櫥》和自傳《記憶無非徹底看透的一切》中的“我”有什麼差別...... 我不是很肯定。我試著從另一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外部日記》和《外界生活》種很少出現“我”,但兩者中的“真實”和“現實”並沒有少於其他文本:就整體而言,不只有虛構或自傳性的“我決定真實與現實的程度,真正的決定性因素是書寫。不少自傳給人掩飾真相的不適感,反倒是小說能做到還原真實。不過紀德在日記中也曾寫過一句話,認為小說”也許(比回憶錄)更能記錄真實。文學的陳腔濫調與先入為主的觀念著實令人感到疲憊,提出這些想法的人都自認高人一等,只會以其他領域看來令人貽笑大方的說法強壓。那麼我們又該如何定義真實...... 我認為,真實就是我們不斷追尋卻一再溜走的那些。
紀德:回憶錄多是半真半假,即使對真相有所堅持亦如此:實情永遠比說出口的複雜。也許小說甚至更接近真實。
年輕時,我覺得定義文學、美等概念非常重要,因為我認為必須先確知它的意涵才能書寫。後來我就不再追問這個問題了,置身於它之外。“文學真的存在嗎?”馬拉美 (Mallarmé) 提出這樣的疑問。他的回答大致是肯定的,原因在於他從中獲得了快樂。我也急切地對此提出看法,我在文學之中感受到了痛苦,也付出了大量的時間,讀者也一樣,在閱讀的過程中體驗了快樂與痛苦。文學確實存在,但沒有可被明確定義的本質。文學這個詞通常用來指稱沒有實際目的的文本(和心理學或園藝書籍不同),以康德(Kant)的話來說,就是“沒有目的的目的” finalite sans fin。“文學”是一種分類原則,也是一種價值觀。例如報紙“文學副刊”會把文本分成文學與非文學,也會有評論指出哪一本小說“不屬於文學”。根據分類原則,小說應屬於文學的範疇,但就價值而言,它又被排除在外。我們運用,甚至濫用這種價值判斷的方式,以武斷的口氣定論,藉此行使權利,把我們喜愛的或憎恨的東西神聖化或全盤否定它。奇特的是,幾乎從未有人明確定義“文學”,彷彿它是不言而喻的道理,理所當然的、普世的、永恆的。然而,多少文本今日擁有的文學地位和價值是最初沒有的。盧梭的《懺悔錄》就是一例,這本書問世時被評為“僕從風格”。別忘了十九世紀時的“文學”指的就是詩歌,小說並不入流。要到某個時期,在我們始終不明就裡的情況下,某一本書突然就符合美學標準了,某一個文類突然就被納入了文學的範疇......
在我的標準裡,有許多富有文學價值的書籍不被列入文學領域,例如傅科、布爾迪厄。對我來說,文學作品在於它能帶來令人震撼、創新和開闊的感受。
我說“我寫的不是文學”、“文學無能為力”或感到“無法達到文學的高度”,這些話意味著我承認某種“東西”,也就是文學,的存在。這也是我對自己在文學之中的定位的探問,以及如何把我寫的東西和某些書給我的文學形象,或者那些對我來說只是人造品、沒有血肉的書作成區別。我其實是在表達我個人對文學的想法,也就是希望每個句子都承載著真實,每個字都不只有語法意義,要能帶來感受和影像。在寫下/閱讀的同時,一字一句都能帶出“牢固”的現實,就像我們用來形容一棟建築時的說法,一點也不“輕盈”。
您的寫作再來要去哪裡?
2001/06 - 2002/0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